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河湖岸线生态空间的保护管理,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河道岸线资源合法合理利用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互衔接,和谐共生的目标,现将博州自治区级、自治州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公告予以公告。
一、公告范围
赛里木湖、艾比湖、博尔塔拉河、阿沙勒阿乌孜河、保尔德苏河、托托河。
二、划定标准
河湖水域岸线是指河湖水面、水岸交界并向陆地延伸的地带。河湖水域岸线空间是河湖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河湖行洪安全、生态安全、人身安全和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的主要场所,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和公共资源。
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岸线保护区。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人身安全和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重要枢纽和涉水工程安全等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岸段。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活动。
岸线保留区。指规划期内暂时不宜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为生态保护预留的岸段。允许进行适度的科研、教育等活动,但严格限制商业开发。
岸线控制利用区。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或开发利用用途的岸段。在确保行洪安全、人身安全和环保标准的前提下,允许进行适度的经济开发和建设活动。
岸线开发利用区。指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可以有计划、合理地进行经济开发和建设活动。
岸线边界线。指沿河流走向或湖泊沿岸周边划定的用于界定各类岸线功能区垂向带区范围的边界线,分为临水边界线和外缘边界线。临水边界线是根据稳定河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维护河流湖泊生态等基本要求,在河流沿岸临水一侧顺水流方向或湖泊(水库)沿岸周边临水一侧划定的岸线带区内边界线。外缘边界线是根据河流湖泊岸线管理保护、维护河流功能等管控要求,在河流沿岸陆域一侧或湖泊(水库)沿岸周边陆域一侧划定的岸线带区外边界线。
三、管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围垦湖泊、河流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其他侵占河道、阻碍行洪的行为(如:河道管理范围内搭设帐篷、蒙古包、棚圈等设施)。
附件:1.赛里木湖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
2.艾比湖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
3.博尔塔拉河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
4.阿沙勒阿乌孜河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
5.保尔德苏河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
6.托托河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
2025年5月13日
审核人:布鲁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