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水利局党组,阿拉山口市水务局党组,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按照自治州党委组织部要求,博州水利局党组对《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党组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党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党组
2019年6月20日
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基本原则:
㈠ 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㈢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㈣ 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㈤ 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下列重大问题:
㈠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㈢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㈣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㈤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㈥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㈦ 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㈧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要求,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提升干部队伍建设整体水平。
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九条 通过召开党组会议,对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不能用通气、碰头、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
第十一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任务部署等重要问题,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议事主要内容:
㈠ 学习法律法规、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3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㈡ 研究审定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3项)
1、上报自治州党委、政府、自治区水利厅的重要请示、报告、建议等事项;
2、直属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建议等事项;
3、县市水行政部门上报和州直有关单位交办的重要事项。
㈢ 研究审议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5项)
1、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2、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3、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4、局机关、直属单位公务员考录(含参公人员)、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人员聘用等事项;
5、局机关、直属单位公有用房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㈣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24项)
1、重大问题决策事项
⑴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指示、重要文件精神和意见和措施;
⑵ 落实自治区反恐维稳系列“组合拳”,推进水利行业社稳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重大突发紧急事件处置等事项;
⑶ 涉及水利发展改革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事关全州水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管理规定;
⑷ 全州水利系统重要行政决策事项,全州水利安全生产、防汛抗旱、工程质量安全、水资源配置、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利扶贫、“访惠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⑸ 重要制度的建立、修订、废止和以党组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及工作报告;
⑹ 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
2、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⑴ 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事项;
⑵ 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辞职、辞退、退休、调动等事项;
⑶ 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后备干部推荐、科级干部选拔任用;
⑷ 干部职工交流轮岗、挂职锻炼、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等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
⑴ 审查审核自治州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计划,审核上报年度水利计划,组织安排重点前期工作。
⑵ 由水利部门主管、牵头的水利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事项等;
⑶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调整、决算事项;
⑷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⑸ 其他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水利项目。
4、大额度资金使用
⑴ 自治州各项水利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管、评估等事项(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标准的除外);
⑵ 未列入预算的援疆、扶贫、防洪等资金的支配;
⑶ 局机关2万元以上的单项费用支出;副县级单位3万元以上(含3万元)、其他单位2万元以上支出;工程项目支出,依据合同按程序列支工程进度款。
⑷ 办公设备装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
⑸ 其他按财务制度规定应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支出项目。
㈤ 研究审议党组织及党员队伍建设重要事项(10项)
1、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2、党建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
3、直属单位、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和组成人员改选有关事宜;
4、党务公开有关工作;
5、党员联系群众工作有关方案;
6、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有关事项;
7、党组织、党务干部及党员民主评议、评先推优工作;
8、党员违纪行为处分意见;
9、听取工会、团支部、妇委会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出相应决议;
10、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事宜。
㈥ 研究审议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5项)
1、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
2、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计划,听取相关工作汇报;
3、党组中心组年度工作计划、学习计划;
4、党组民主生活会方案、报告和整改方案;
5、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及年度考核事宜。
㈦ 研究审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7项)
1、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部署、年度计划;
2、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文件;
3、自治州水利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4、党风廉政教育月工作计划、活动安排;
5、自治州水利系统的重要信访问题、案件办理意见;
6、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措施;
7、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㈧ 自治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议事主要程序:
㈠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临时主持召开;
㈡ 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㈢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科室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重点事项应经过论证、评估和分析;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㈣ 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到各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党组成员和列席的同志应当围绕会议讨论的事项,认真准备意见,按时参加会议。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㈤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㈥ 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如党组成员之间有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复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
㈦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㈧ 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由相应科室负责起草,涉及党的建设、人事和其他综合工作的具体会务由机关党委、人事科、办公室根据科室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由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的综合会务工作、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和信息反馈、拟定会议纪要并报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签发等。
第五章党组自身建设
第十八条 局党组要始终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旗帜鲜明讲政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四个服从”,坚定“四个自信”,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用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绝对忠诚。
第十九条 局党组要坚持以总目标为统领全力以赴保稳定。全面落实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加强“去极端化”、民族团结和意识形态领域宣传教育,深刻揭批“三股势力”“两面人”邪恶本质和严重危害。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创新载体、丰富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坚持“1+2+5”总体目标,突出坚决打赢“三场硬仗”,精心指导、全力支持“访惠聚”驻村工作。全力抓好水利系统安全稳定,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局党组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运用先进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努力把局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勤政敬业、团结务实、开拓创新、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要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健全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持续整治“四风四气”问题。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洁从政思想教育,健全完善管长远、治根本的制度措施,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切实做到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实行“一案双查”,对履行党风廉政责任不力、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工作规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细则》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 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㈡ 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㈢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㈣ 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党内监督乏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㈤ 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㈥ 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㈦ 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㈧ 不按组织原则请示报告工作,不按议事规则办事,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㈨ 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㈩ 违反党的群众纪律,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十一) 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二) 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博州水利局,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局党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