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现将《2019年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参照此方案,制定本县市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并于2019年4月12日前上报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联系人:张小云
电 话:15209098868
邮 箱:398973329@qq.com
2019年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州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目的和原则
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为目标,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开展2019年抽检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
二、工作任务
州局完成143批次餐饮食品和190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预定任务量不能随意增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区局沟通协调。检验项目为指定项目,必须做全项。具体任务分配表、编号规则及检验项目见附件1、2、3。
州局统筹安排局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局抽检任务,同时做好抽检信息汇总和整理工作。
㈠ 抽检对象
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产品、水果类、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同时适当加大对辖区内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
㈡ 抽样时间和频次
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抽检任务: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下达的抽检任务量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任务完成量不少于全年的1/7(自4月开始)。
㈢ 抽样场所
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抽检任务: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杂食店、快餐店、单位食堂、农家乐、中型及以下餐饮企业的各种业态等进行重点抽样。
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样同一被抽样单位一个月内不得超过5批次不同类别的样品,样品类别严格按照附件2、3要求进行。食用农产品中的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产品、水果类等四个食品亚类可在餐饮环节抽取30%的样品。
三、任务分解
任务完成时限为2018年4月—10月30日。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检:餐饮食品:米面及其制品-小麦粉制品(自制)-发酵面制品(餐饮自制)7批次-油炸面制品(自制):21批次;肉制品(自制):17批次;其他餐饮食品:96批次。食用农产品:65批次,合计190批次。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抽检任务分配类别平均分配至每月检验。
四、组织实施
㈠制定本级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县市局要根据抽检任务要求,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地方特色食品、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制定本级食品抽检实施方案,并2019年4月12日前将本级食品抽检实施方案报送至州局。
㈡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和《关于做好2019年地县食品安全抽检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9〕3号)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
先行确定抽样人员名单,统筹汇总餐饮任务抽样人员及抽样单位承接的食品细类统一上报区局,待区局在系统中部署抽样任务后方能开展抽样工作。餐饮食品抽样单中的信息必须录入到系统的任务大平台中。承担餐饮任务的抽样机构建议使用移动终端抽样,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版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应为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㈢抽样检验
抽样和检测等工作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第11号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2019版)》(其他餐饮食品监督抽检参见《2019年其他餐饮食品抽检实施细则》(另行发布));抽样过程应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各地抽检任务文书均应删去“国家”字样,加注“××地州市”、“××县”字样。
检验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此外,检验报告编号应该与抽样编号保持一致(或是在检验报告封皮醒目处加注抽样编号),便于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追溯。
抽检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停产的要说明原因并做好书面记录,长期停产的要进行生产条件的复核确认。经企业申请复检后,复检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五、数据报送
所有抽检数据均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网址:http://gc.nifdc.org.cn/login)。登录系统后,抽样单中的样品信息录入到任务大平台模块,检测数据信息录入到检测模块,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信息录入到核查处置模块。地(州、市)、县(市、区)局食用农产品所有抽检数据均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至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网址:http://ncp.nifdc.org.cn)。
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抽检数据的录入工作,负责整理统计并上报本部门及各县(市)局相关信息(见附件4、5、6),区局依据上报资料对各地(州、市)县(市、区)局开放数据报送权限(账号和密码),并统一培训数据上报人员,以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将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有关检验报告及时上报组织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在新疆地县食品抽检群(QQ群号:476855848)的群文件中自行下载),报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送区局。
六、核查处置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在60天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模块” (网址http://gc.nifdc.org.cn/login)及时领取任务、填报核查处置情况并审核提交至总局。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州局的核查处置系统账号在区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核查处置工作的同志处领取。相关要求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及异议处理
收到承检机构寄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有七个工作日的时限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报告送达的同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若企业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除继续风险控制工作外其他核查处置工作暂停,直到得出异议结论,方能判定是否继续核查处置工作。
(二)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录入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模块领取该批次核查处置任务,报告送达企业后填写送达回执(见附件7)并上传到系统的启动情况模块中。核查处置情况的系统录入除上传送达回执外还需上传现场检查笔录、排查整改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图片或文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七、信息公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保证所有抽检信息100%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和承检机构等。此外,务必按时按要求逐级报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统计数据报表》。
八、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要求,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抽检工作质量。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认真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明确职责,严格质量控制
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承检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要监督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
(三)完善机制,强化督导考评
上级局要加强对下级局的督促指导,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定期考核。
(四)规范抽检,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五)其他
各抽样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抽样程序、准则和本计划的要求购买样品,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工作的需要。各检测单位要严格审核样品,对不符合抽样要求的样品要及时上报州局,一律予以退还,重复采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抽样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