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吐尔逊江·木拉提别克 签发类别:(B类)
甫日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产前筛查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答复如下:
2016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精神,将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医疗合并为“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10月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300元”,并未制定产前筛查纳入门诊报销的范围。2022年7月5日自治州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的通知》(博州医保发〔2022〕15号)文件,“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由300元提高到顺产1500元,剖腹产2500元”,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配月数7个月,可支配月数连续3年低于合理安全范围6-9个月后,首次进入合理安全范围。目前在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暂不宜提高过大,经医保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调研显示,除国家免费产前检查项目外孕产妇正常一个孕期内常规产前检查需1000元左右的费用,我局结合基金收支实际情况,进行相关数据的分析测算,提出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孕产妇产前筛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范围的建议,按程序拟提交自治州人民政府审议。
下一步,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将继续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医疗保障生育政策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制,保障城乡居民生育权益,满足各族群众实现健康生育的医疗需求,不断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守正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自治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审核人:王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