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1号),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博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博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博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州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门诊慢性病药店)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门诊购药和费用结算,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1号)精神,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愿申请,符合遴选条件的且位于博州行政区域内的定点零售药店。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药店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参保人员数量、结构分布、医疗服务机构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门诊慢性病药店资源配置,遴选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医保协议管理,不断提升全州普通门诊及门诊慢性病药品供给水平。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已纳入我州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1年以上(含1年)均可自愿申请协议期内无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形。
㈡设置慢性病药品专门经营区域,用于药品存储、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对所销售的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㈢符合国家GSP对于冷链药品管理的要求。
㈣经营药品种类齐全,能够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㈤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并签订劳动合同,同其他医药机构无劳动关系,营业期间在岗。
㈥供应药品中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照不得高于自治区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格销售;供应药品中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照不得高于正在执行的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销售。
㈦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接入规范》要求,完善电子处方流转信息系统建设,能够实现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㈧以医保专网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真实、准确、全面上传医保费用支出明细和“进销存”数据等信息。
㈨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购药、处方审核、配药、结算等服务过程全流程视频监控,视频存储3个月以上。
㈩符合法律法规和所在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申报流程
第四条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遴选流程。
㈠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报送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州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药店平面布局图;
4.职工花名册(附件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专职负责人、联络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医保门诊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3);
6.申请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4)。
㈡受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门诊统筹(含慢性病)零售药店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㈢遴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料审核,符合全部遴选条件的由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报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备案,经集体研究后,最终确定博州医疗保险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㈣结果公示。确定的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在州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㈤签订补充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签订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第三章药品价格
第五条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药品价格政策和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㈠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㈡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按程序参加国家、自治区(含省际联盟及全区执行的其他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在自治区招采子系统开展采购。
㈢除上述两条所指之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保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其他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为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称药采平台)采购限价或交易价;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实际销售价低于采购限价或交易价的,以实际销售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生产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含规格或包装规格的,以药采平台采购限价或交易价折算后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在药采平台挂网的,参照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最低挂网价格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倡导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支付标准销售药品。
㈣《药品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门诊慢性药店遴选资料审核、协议管理、监督考核等,参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执行。
第七条各县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确保纳入定点管理药店医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博州医疗保障局。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自治州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职工花名册
3.医保门诊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4.申请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审核人:王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