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居勒提·阿布里克木 答复类别:A类
谢艳萍、刘岩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作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长期扎根基层,为各族农牧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农牧区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始终高度重视、持续推进解决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基本情况和工作进展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6月底,全州共有乡村医生203人,人均月收入6075元,参加养老保险的184人,参保率90.64%。
二、工作措施和政策落实情况
㈠及时足额发放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落实乡村医生四项补助待遇
一是足额保障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及时下拨2025年度自治区乡村医生补助专项资金125万元,州财政配套23.33万元,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博州卫发〔2020〕39号)要求,村医财政补助由每人每月1200元—1800元提高到1800(持乡村医生执业证)—2400元(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及以上)。博乐市将乡村医生工资提高至2400—3000元,温泉县将乡村医生工资提高至2400—2800元。全州实际补助标准平均每人每月2295元。二是加强绩效管理,落实乡村医生四项补助。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全民健康体检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补助等四项补助。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5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根据药品实际销售金额、绩效考核结果以及服务人口数,核定补助金额,通过各项补助资金的落实,保障乡村医生收入报酬。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人均2918元,基本医疗收入(含一般诊察费)人均624元,基本药物补助人均217元,健康体检及其他收入人均21元。
㈡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自治州卫健委、党委组织、农办、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自治州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责任分解方案》(博州卫发〔2024〕13号)要求,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财政、乡镇卫生院各承担50%。
㈢进一步推进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逐步解决乡村医生编制问题
州卫生健康委联合州党委编办等5部门制定下发了《自治州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任务分解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积极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制定招聘方案,按照招聘步骤和流程,面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2024年共招聘事业编制大学生乡村医生20名,相关待遇保障按照事业编制保障。2025年,按照自治区卫健委要求,继续推进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上半年招聘大学生乡村医生23人,下半年拟招聘18人,将招聘工作纳入人社部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统一进行,10月已完成笔试,面试、体检等后续环节按进度推进,预计明年初完成招聘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全民健康体检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补助等四项补助。二是推进《自治州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责任分解方案》(博州卫发〔2024〕13号)贯彻落实,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三是继续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面对符合招聘条件的毕业生一对一进行宣传动员,根据自治区统一时间要求规范实施招聘工作。
感谢您对自治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张子晗 电话:2319691 18799607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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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