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公开

对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2019年06月28日 11:28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博州冷水鱼发眼卵、鱼苗引入检验检疫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冷水鱼发眼卵、鱼苗引入时的检验检疫不规范”建议的答复。2009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将冷水鱼为主导的特色水产业作为六大支柱产业之一,全州冷水鱼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第12、13、18条的规定,水产苗种检疫职责均由水产苗种生产地(输入地)所在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关于“指定2-3家大型、专业、有资质的国内外供应商供应发眼卵和鱼苗”建议的答复。根据《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冷水鱼养殖过程中所需发眼卵和鱼苗的采购使用,政府部门无权对其行驶行政审批,指定供应商,只能创新和加强疫病检测监管。

下一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将严格依照《渔业法》及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督查指导,通过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宣传水产苗种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规定、查验水产苗种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格执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24小时报告制度,县(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对具备补检条件的,委托有水产苗种检疫资格的机构开展补检等措施,严把冷水鱼发眼卵和鱼苗疫病检测关,确保进入我州的冷水鱼苗种无疫情,促进博州冷水鱼产业绿色健康发展。

上一条:对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1号建议办理答复(B类)
下一条:对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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