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徐辉 答复类别:A类
徐玮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按照合理的面积收取相应物业费及暖气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一是前期物业服务(即: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人进行的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州于2013年出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博州发改价〔2013〕34号),根据该文件,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为多层每平方米0.3-0.6元,高层每平方米0.8-1.8元;二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正式物业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价格,并履行服务;三是无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由社区代为行使权力,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四是非住宅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合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8号)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按测绘面积或购买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价格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二、根据州发改委、住建局合发《关于冬季供暖期供热有关规定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1〕140号)第三条供热面积收费:供热价格的计价单位一般应采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数据为准。没有供热设备的单独封闭的阳台、居民用地下室、冷藏室不征收热费。根据发改部门定价情况,各县市暖气费收费标准:博乐市25.47元/平方米;阿拉山口市32.83元/平方米,精河县24.68元/平方米,温泉县25.7元/平方米。
根据目前我州情况,不具备按使用面积收费的条件。一是按建筑面积收费准确性较高。对于建筑房屋而言,不动产权证书上有明确的经测量单位核算过的建筑面积并受法律保护,该数值相对固定,按该面积收费比较明确。如按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需要逐户测量实际面积,工作量较大。且供热企业及热用户可能对测量面积存在争议,需要根据第三方检测结果认定,供热企业和热用户需要额外承担检测费用。热用户室内采用不同装修方式后,实际使用面积可能会发生改变,需要重新开展测量工作。因此,相较于按实际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按建筑面积收取较为明确清晰,且面积数值受法律保护。二是不论按照何种收费方式收取,热用户实际缴费数值不会产生较大差异。供热行业属于市政公用行业,采暖费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依法定价。我州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成本测算,如改为按使用面积收费,单位面积采暖价格就会增加,热用户实际缴纳总额不会有较大变化。
感谢您对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金德木 电话:0909—2319329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