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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徐辉 答复类别:A类
古丽拜克热木·吐尔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公共健身器材维护及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健身器材在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及时上报,对破损、超年限健身器材进行维修、更换,确保健身器材的完好率和有效使用率,更好服务居民,排除安全隐患。
二、小区健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重在日常,根据2009年国务院令《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第三十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按照此项规定,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督促街道社区对所有健身路径(健身器材)履行好监督和管理权。同时,我们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社区加大宣传力度,张贴温馨提示告知业主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共同营造安全的健身环境。
感谢您对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金德木 电话:0909—2319329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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