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徐辉 答复类别:A类
阿克木·阿布都克里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收取停车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是小区居民比较关注的问题,我州在2013年按照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相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20〕8号)中明确了住宅小区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目前全州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定价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费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签订合同执行。如:博乐市锦绣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经社区、物业、业主委员会三方协商,对停车费做了相应调整。二是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博州发改委《关于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3〕95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下浮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㈠露天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标准:配有专制停车牌、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划线车位编号或固定锁位器、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铺有地砖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
1.规划停车位:80元/车·月。
2.场地占用费:60元/车·月。
3.临时停车:2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㈡露天简易停车服务设施标准:指不符合以上露天停车场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条件,但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铺有地砖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的车位。
1.规划停车位:48元/车·月。
2.场地占用费:30元/车·月。
3.临时停车:1.0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天最高不超过6元)。
近几年不断加大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为充分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效益、资金效益、社会效益,博乐市润景环境卫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分时段免费停车或者月租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收费标准,采取阶梯价位,提升运营服务质量,提高市区收费公共停车场利用率。具体收费方案为临时停车2小时之内免费,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取,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月租费用40元/月。
今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定期公示停车收费资金收支情况,提高收费的透明度,不断加强停车收费行为监督。
感谢您对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金德木 电话:0909—2319329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