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徐辉 答复类别:A类
买热艳·买买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商业用房物业费价格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普通住宅类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州于2013年出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博州发改价〔2013〕34号),根据该文件,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执行的是多层每平方米0.3-0.6元,高层每平方米0.8-1.8元。您所提出的商业物业收费标准即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因此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今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提高收费的透明度,不断加强收费行为监督。
感谢您对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金德木 电话:0909—2319329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