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办字〔2024〕12号 签发人:李鸣豹 答复类别:B类
山巴依尔委员:
感谢您在自治州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新复核农作物复播灌溉水价及水费平价计收的提案”,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3年,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自治州水利局组织各县市对各灌区国有水利工程以2015年为基准年,开展了灌区水价调研、风险评估、交流座谈等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对全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全成本进行测算,初步形成了《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经州发改委监审、州司法局法治审核后,提请州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2024年3月22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博州政办规〔2024〕1号),进一步对小麦和其它作物用水类型及价格进行区分,明确“其它作物用水价格高于小麦用水价格,价差确定为30%,凡种植小麦的土地均执行分区域供水成本价的70%;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此,在全州现行水价中,已对小麦用水价格执行了优惠政策。
2024年,自治区下达博乐市年度地下水开采量为2.143亿立方米,在2023年的基础上再次减少0.111亿立方米,地下水超采治理压力进一步增大。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执行,仅区分30年承包土地和非30年承包土地,未区分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部委备案”。因此,对于您电话反映的水资源费调整问题,地州一级层面无权限调整。
下一步,州水利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水资源管理、粮食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一是强化工作统筹。发挥自治州党委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稳小麦、增玉米、优棉花、调特色”思路,从农业节水增效,强化产业支撑,压实种粮责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二是积极反应诉求。认真收集基层单位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计价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准确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统筹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粮食安全之间的关系。三是压实工作责任。从挖潜、提质、增效上下功夫,通过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用好种粮补贴、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种植结构、提升农业技术服务等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提案的落实。同时,我们欢迎您继续关注和监督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车俊鹏,2319906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