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开丽比努尔·克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林业用水费用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精河县林地供水基本情况
当前我州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区域性缺水问题较为严重。您提出的林业用水区域位于精河县,2024年,全县各类农作物种植面积130.01万亩,需水量5.43亿立方米,在用水高峰期农、林用水矛盾较为突出。在此现状下,精河还承担向艾比湖生态水量下泄的任务,用水紧张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各业用水,州水利局多举措开展水资源调度,组织精河县水利局按照水资源管控要求、水资源禀赋条件,将林业用水纳入用水计划并全力做好林业供水灌溉。2025年累计向精河县林地供水5017万立方米,有效保障了林地用水需求。
二、关于水费计收政策及相关要求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无故拒缴、拖欠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水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工程的维护和运行管理。据此办法要求,2024年,州水利局在充分调研、精准测算的基础上,修订了《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博州政办〔2019〕25号),并经州人民政府审议印发。该办法规定:“用水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水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和用水计划,约定水费缴纳期限和违约责任,并按照规定的水量计量标准和水价计收标准按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费”。为此,水利部门难以自行降低林业用水费用。同时,该办法再次强调了惠林政策,即“对灌区新栽农田防护林第一年免收定额内水费,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分类水价计收水费;第二年起按分类、分档水价计收水费”。2024年、2025年精河县分别减免新栽农田防护林水量202.04万立方米、684万立方米,水费减免32.12万元、108.84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自治州水利局将持续做好林业灌溉各项措施,一是持续落实新植林用水惠林政策,对灌区新栽防护林第一年免收定额内水费,在该政策范围内予以减少村集体浇灌费用。二是落实非灌溉期间保障林业用水措施,在4月20日前和9月20日后的非灌溉期优先对林业开展灌溉供水,保证林业用水需求。三是将林地用水纳入用水计划,组织流域与县市水管单位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的沟通,按照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积极保障林业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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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布鲁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