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强化耕地残膜回收再生利用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自1982年自治州实施农作物地膜覆盖种植技术以来,由初期的300亩发展到目前近211万亩,其增温保墒、抑制杂草生长、促进作物早熟和增产的显著特点,极大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效益,成为农业生产的关键技术,地膜也成为农业生产的必需品。
2016年5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地膜生产、使用、回收责任都有具体的规定,推广使用0.01毫米农用地膜地方标准有了法律保障。近年来,自治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残膜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严把地膜生产质量关、市场销售关,狠抓残膜清理。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为切实加强对残膜回收工作的管理,州、县两级将农田残膜清理纳入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逐级分解落实残膜清理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残膜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博乐市、精河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场签订《农田残膜污染治理责任书》,落实回收任务。并组织村两委班子、种植大户、包片农技人员召开残膜污染治理动员会与现场观摩会。2016年9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田地膜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工作目标,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安排工作任务。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推进。博州将农田废旧地膜污染治理作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要内容,开展定期调度、问题研究、信息通报,确保农田废旧地膜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位。2018年印发了《博州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残膜回收、秸秆及农药包装废弃物清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农田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的通知》等文件,强化农田废旧地膜污染治理,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与县市对接残膜回收、秸秆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深入开展宣传培训。通过利用召开农田地膜产品质量分析会、“3·15”宣传月、科技之冬、“三下乡”等各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超薄地膜易碎、不易回收、地膜残留的危害和地膜回收利用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印制宣传单页和维汉手册,召开地膜生产企业座谈会、质量分析会,开展新条例、新地标地膜的宣传,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新疆农田地膜地方标准,依法生产农用地膜,全州发放《条例》宣传资料30000余份。2018年10月28日,11月2日、4日,博乐市、精河县分别在贝林哈日莫墩乡、托里乡和茫丁乡召开农田残膜回收现场观摩会,参加现场观摩会的人员有县市人大、农业农村局、农机局相关单位的领导,各乡镇场分管领导、村队干部、废旧地膜回收企业负责人、残膜回收合作社成员及种植大户等200余人。
三是强化源头监管,严把生产质量关。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地膜生产企业指导生产、定期不定期开展地膜厚度和强度指标抽样检验等措施,严格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严防“超薄”地膜和不合格地膜进入市场。2017年至今共抽检地膜280个批次,地膜厚度均达到0.01毫米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农田地膜经营主体的巡查,督促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杜绝假冒劣质农田地膜流入市场。狠抓源头管控,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的行为。
四是积极推进残膜清理。从2005年起,持续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以残膜清理为主要内容的秋季五项工作,以机械回收为主,人工回收辅助;春播前,结合整地再次进行残膜清理。农业农村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农田残膜清理项目,累计争取资金7000余万元,全州改扩建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企业5家,设立回收废旧地膜网点13个。通过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以旧换新、交旧地膜领补贴的方式,促进废旧地膜回收。农民积极投身到捡拾地膜活动中,2018至今结合春季整地开展农田废旧地膜回收,采取机械回收、人工捡拾并用的方式,回收废旧地膜6717吨,回收率达70.1%。秋季是实施农田残膜回收利用的关键时期,博州农业农村局全面安排秋季残膜回收利用工作,确定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为农田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立地膜回收补贴机制、新建废旧地膜加工生产线和回收网点提升回收能力、扶持地膜回收专业合作社、开展地膜监测等工作,确保2019年农田当季地膜回收率达到70%以上。
今后,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农田残膜污染治理。
一是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强化农田地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责任,提高自律意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宣传,提高农产品生产者使用标准膜的主动性和开展残膜清理的积极性。
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地膜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农田地膜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的行为。
三是加强农田废旧地膜回收企业的监管,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对不按要求回收、清理农田废旧地膜的回收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加大农田地膜使用者的监管,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大对使用不合格地膜的处罚,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的监管。
五是积极开展技术指导,引进先进适用的残膜回收机械,提高残膜机械回收率;积极争取有关残膜回收、治理项目,农业农村、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地膜回收工作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