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恢复重度残疾个体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案 ”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了很大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年健全、管理逐年规范、救助效益逐年提升,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维护自治区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关于残疾人保障和鼓励就业方面,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在优化程序方面明确“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规范资金发放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等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在加强政策衔接方面明确“对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同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2016年《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明确“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
同时,在强化动态管理方面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因此,做出停发、减发或者增发部分重度残疾个体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是按照有关规定,在其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经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不存在统一停发或恢复的问题。
二、办理意见
鉴于以上原因和您所反映的“2017年许多有营业执照的重度残疾个体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被停发了,其中部分重度残疾人刚刚开业,这些残疾人基本是在本村队开店,收入并不理想,存在生活无保障、入不敷出的情况,这些残疾人中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生活无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㈠ 对反映“许多有营业执照的重度残疾个体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被停发了”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明确数量,具体到人,分析原因,区分情况,认真落实好有关政策。
㈡ 对停发低保金有异议的重度残疾个体户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将由专人负责、逐一核查,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㈢ 对停发低保金的部分重度残疾个体户如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给予相应救助。
㈣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宣传。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