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村队及社区流浪狗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全国范围内暂无对于流浪狗管理的法律依据,如何处置流浪狗也尚无具体流程。各县市执法部门确立相应片区,落实责任到人,积极开展流浪狗专项整治行动,定期对片区内的流浪狗进行抓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现在各小区均装有围栏,且流浪狗流动性较强,未实现全面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法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若遇流浪狗噪音扰民,则将流浪狗驱离;针对于犬只伤人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针对犬只噪音扰民现象,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投诉报警后立即前往协调处置。流浪狗伤人目前暂无法律赔偿依据。对于病犬、疯犬群众举报或其他部门移交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捕杀销毁。对于不带牵引绳遛狗、宠物狗随地排泄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在接到投诉报警后立即前往,口头教育。
2017年,各县市执法局联合派出所、社区等单位开展流浪狗清理专项行动200余次,清理流浪狗500余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做好此项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公安、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开展抓捕行动,统一送往收容中心,并建议对流浪狗进行结扎手术,控制繁衍,减少数量增长。二是协调明确由社区举报,街道联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抓捕、投送,畜牧防疫部门负责收容安置的方式,加大对流浪狗登记清理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饲养者及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感谢各位委员的理解与支持,各县市执法局、公安局、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此项工作,全力控制流浪狗所导致的社会危害。
201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