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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出的“关于不能胜任国语教学教师提前退休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第四条明确提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同时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6号)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原则性,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各部门均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希望您给予理解。
感谢对我州教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5月28日
上一条:关于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16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下一条: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9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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