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类)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博州发改价〔2016〕31号 签发人:杨文戈
对自治州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7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伊·玉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连续几年发布一号文件,安排部署三农工作。国家发改委连续多年组织开展了涉农收费检查。我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也连续多年开展了涉农收费检查。从专项检查情况看,目前涉农收费项目越来越少,收费行为越来越规范,未发现自立收费项目、搭车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关于您提到的农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我国现行的价格形式共有三种:
一是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例如水价、电价;二是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例如客运票价;三是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例如米、面、油。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农资价格即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
在2009年以前,尿素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价格差率控制,即从出厂环节到零售环节利润不得超过7%。2009年4月,自治区发改委以新发改农价【2009】741号文件明确规定:化肥价格退出定价目录,取消化肥价格限制措施。这一规定,使原本由政府实行指导价管理的唯一农资也进入市场调节价范围,也就是说,所有的农资价格全部交由市场调节,政府不再进行价格控制。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发【2015】109号文件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中也未包含农资价格。所以,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制定农资价格,也不能限定最高零售价格,农资价格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在我们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要求农资经营户实行明码标价,倡导诚信经营。随时了解掌握农资价格变动情况,如果发现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016年5月24日
联系单位: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韩秀玲 电话:2318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