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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社保中心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参保人员或遗属办理) |
公共服务 |
1.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3.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4.遗属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5.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表; 6.丧失国籍的户口注销证明; 7.重复领取待遇证明; 8.军队退休、退养审批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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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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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2023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2023年10月发布)第24条: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规范之第三款中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提供遗属填写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件,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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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社保中心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参保单位办理) |
公共服务 |
1.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3.单位经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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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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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2023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2023年10月发布)第24条: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规范之第三款中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提供遗属填写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件,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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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州社保中心 |
遗属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1.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3.遗属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
3 |
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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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2023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2023年10月发布)第24条: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规范之第三款中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提供遗属填写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件,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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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州社保中心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遗属办理) |
公共服务 |
1.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工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3.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4.亲属关系证明; 5.劳动能力鉴定书; 6.民政部门证明(孤寡老人或孤儿); 7.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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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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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2023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2023年10月发布)第24条: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规范之第三款中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提供遗属填写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件,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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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社保中心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单位办理) |
公共服务 |
1.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3.单位经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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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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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2023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2023年10月发布)第24条: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规范之第三款中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提供遗属填写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件,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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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医保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1.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户口簿);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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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户口簿) |
1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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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医保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1.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居民户口簿任选其一);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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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居民户口簿任选其一) |
1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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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医保局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1.异地工作认定材料;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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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作认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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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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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医保局 |
住院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1.出院记录; 2.费用清单; 3.意外伤害就医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医院收费票据; 5.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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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就医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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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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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医保局 |
门诊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1.处方底方; 2.门急诊费用清单; 3.意外伤害就医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医院收费票据; 5.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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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就医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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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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