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规范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现就在博州范围内开展食品小作坊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整改对象。
博州范围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及相关食品经营主体。
二、自查整改时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底。
三、自查整改核心要点。
1.登记条件保持: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登记证载明的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厂区环境、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且未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
2.生产资质合规:确认是否存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擅自生产,或超出登记范围生产其他类别食品的行为。
3.原料验收管理:核实是否严格核查原料供应商资质及检验合格报告,是否使用不合格原料,如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不符合标准的粮食原料等。
4.生产过程规范:排查是否存在接受委托生产、违规分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生产环境是否达标,清洁作业区、“三防”设施、微生物防控是否到位,生产记录是否完整等风险。
5.食品添加剂使用:检查是否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添加剂使用记录是否完整,是否严格落实“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的五专管理制度,可结合生产实际优化产品配方,对食品添加剂减量减品种使用,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6 .标签标识合规:确认食品标签符合规定,可提前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规范标签标识标注,排查是否存在使用过期食品、篡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7.直播带货规范:从事直播带货的小作坊,需核查是否销售假冒伪劣、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食品小作坊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完成自评。若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需立即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不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消除风险隐患,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同步开展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对违法生产场所依法查封,坚决取缔“黑作坊”“黑窝点”;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博州市场监管局: 0909-2282537
博乐市市场监管局: 0909-2229665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管局:0909-6990010
精河县市场监管局: 0909-5334625
温泉县市场监管局: 0909-8226186
特此通告!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审核人:库尔班江·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