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反映涉及土地位于博乐市达勒特镇达勒特牧村(一牧场)拜什布拉格区域,该区域位于博乐市以东45公里,博乐市老火车站南10公里处,属博乐市达勒特镇达勒特牧村冬草场,面积42347亩(其中29274亩草场、13073亩饲草料地,1985年分配给该村43户牧民使用),所属权为达勒特镇一牧场集体所有。1997年,达勒特镇一牧场集体与张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现为林地A),2003年,博乐市达勒特镇达勒特牧场五户牧民与张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现为林地B,自2013年起,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向牧民缴纳承包费用),依据此合同,张某、靳某(系夫妻关系)与达勒特镇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在其承包地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博乐市人民政府按照林权证办理程序,2003年向张某颁发了林权证A6500029581,林地面积为1614.4亩(林地A);2006年向张某颁发了林权证A6500022762,林地面积为1507亩(林地B)。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补助款与管护任务挂钩,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按照各年度计划,张某退耕还林地在全部合格的情况下,应兑现资金为5968103元,但其所承包林地未成片成林,达不到验收要求,2017年起,其承包林地处于弃管状态,其退耕还林地验收存在不合格现象,未兑现资金886164元,实际兑现补助款5081939元。 2011年5月,张某与许某签订合伙种植甘草合同,因新疆康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二人的甘草种子不达标,导致经济损失,公司给予相应赔偿。该土地林权证为张某所有,在未征得许某同意下,张某单独与新疆康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合同(赔偿款全部由张某所得)。2011年12月,张某与许某签订合同解除协议,2013年10月,许某因张某未按协议内容退还投资,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协议》第四条:由原告许某单独种植“1号”地(530亩)至2022年12月,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2014年4月许某开始在“1号”地平整土地,6月初播种油葵。2014年6月张某举报许某将其退耕还林地犁掉播种油葵,博州森林公安局博乐市分局民警到现场责令被告人许某停止违法行为,但许某拒不服从,经林业部门现场勘验,测量所犁耕土地性质为退耕还林地,面积为490亩。2014年10月,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向博乐市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许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原审被告人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张、靳夫妇认为公安机关未调查许某毁林事实并对判决不服(认为许某被轻判)多次信访,2024年公安部已将该涉法信访件纳入不再受理范畴。 2017年,G3018线精河至阿拉山口公路工程建设时,征占张某林地补偿总面积为55.05亩,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相关要求,向张某足额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博乐市林草局曾多次通知张某本人领取补偿款,但均被拒绝,2018年征收工作停滞一年,2019年3月21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向州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G3018线精河至阿拉山口公路工程开展前期工作先行使用林地的批复》(新林资字〔2019〕295号),同意博州交通运输局先行使用林地,并要求博州交通运输局做好整体项目申请,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博州交通运输局仍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向张某本人足额支付相关补偿费用。林地征收工作由博乐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达勒特镇政府、博州交通运输局共同协调,期间多次与张某在现场核对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因其索要高额补偿费,不符合国家征地补助标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2020年6月,张某就G3018线精河至阿拉山口公路工程占用林地补偿款事宜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博乐市人民政府,并让博乐市人民政府赔偿其本人自称85.15亩林地征收安置补助费、青苗林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共计20092810元,经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起诉主体错误,驳回张某的起诉。2020年11月,张某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4年3月19日张某向博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州交通局,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的函》(新水函〔2018〕6号)和《关于博州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告的批复》(博州政函〔2018〕47号)要求,博乐市水利局开展退地减水工作,对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行为进行制止管控。2018年达勒特镇达勒特牧村拜什布拉格区域,被划定为地下水大型严重超采区。当年启动退地减水工作,在该区域分步实施超采区治理,2018年退地减水1.1万亩(胡某8000亩、杨某3000亩),2019年退地减水4031.4亩(某公司910亩、反映人3121.4亩),市水利局依法对取水机电井采取了关停措施。 2019年10月,反映人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博乐市水利局《关于对2019年退地减水确认土地停止供水的通知》(博市水利发〔2019〕17号),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年3月驳回反映人起诉。反映人不服提起上诉,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12月作出驳回反映人诉讼请求判决(〔2020〕新2701行初30号行政判决书)。2021年5月反映人再次上诉至博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为终审裁定。 自2015至2017年,张、靳夫妇因对公、检、法,电力等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要求相关单位赔偿其3000多万元,并向各级政府、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上访,各单位均以书面答复的形式告知,但其二人仍对答复意见不满意,长期向多部门重复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