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2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自治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细则》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学习宣传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细则》的重要意义,将《细则》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全面准确理解把握精神实质。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金融知识普及月”“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季”等宣传活动紧密结合,形成防非“大合唱”。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易感人群,要开展差异化宣传和精准教育,拉近宣传距离、搞活宣传方式,推动常态化宣传和靶向宣传相结合,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识别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以下简称自治州领导小组),具体由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督促、指导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组织召开自治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调度、汇总、上报有关工作信息,督促落实自治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州领导小组完善本县市工作机制,明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各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宣传教育、依法处置、资金清退等各项工作。督促指导本县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分管和具体工作人员,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三、推动贯彻落实,夯实防控体系
各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对非法集资风险线索进行汇总研判,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流转及核查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管风险的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全面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台账,定期收集汇总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编制排查处置情况报告。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本县市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考核范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积极督促指导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细则》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1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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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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