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21-12-30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12-30

文号:博州政办发〔2021〕70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2-00017

关于印发《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21〕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州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州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的良好局面,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合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各族群众住有所居。

二、保障标准

㈠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含各类引进人才、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㈡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工集中、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应重点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按照《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

㈢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新市民、青年人等保障对象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遵循“住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经各县市认定的引进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或人才管理部门)承担租金或给予差额补贴,具体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三、工作措施

㈠落实主体责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供需匹配,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确定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发展目标,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制度及认定程序,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盘活和租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供给。积极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配租、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㈡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国资委

㈢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州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要建立项目清单及台账,指导各项目实施主体完善项目手续、确定适用标准、合理管控租金,实行精细化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㈣加强完整社区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完善相适应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打造宜居生活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

㈤推进互嵌式居住。各县市人民政府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分配过程中,应按照“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发展城镇互嵌式社区”要求,注重发挥教育、医疗、生活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引导作用,完善提升居住环境,为各族群众提供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平台,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党委统战部,州住建局

四、支持政策

㈠土地支持政策。

1.鼓励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收益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进行量化、分红,用于发展村集体物业经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

3.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各综保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4.支持各县市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技术业务)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或分年收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㈡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支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各县市可结合辖区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为优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

㈢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㈣税费支持政策。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

㈤简化审批流程。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房屋等符合政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

五、组织保障

㈠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对现有安居富民工程和住房保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并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相关部门职责,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调整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㈡注重沟通协作。各级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㈢强化工作监督。自治州将按照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制度对各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自治州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促进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发展。

㈣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市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当地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实施路径。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及时落实各类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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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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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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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图解---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下载【政办发70号 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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