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22〕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5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自治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博州政办发〔2021〕110号)要求,结合博州实际,现就全州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治区第十次和自治州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州以下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构建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平衡的自治州各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安全,为推进“四大发展战略”和“五年奋斗目标”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州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划分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的自治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㈠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1.将自治州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基准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与更新,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和更新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承担支出责任。
2.将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县市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测量标志巡查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㈡ 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⑴将自治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设(升级改造)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按属地原则城乡地籍调查数据成果并入本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数据成果),自治州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承担支出责任。⑵将要求建设(升级改造)县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开展的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按属地原则城乡地籍调查数据成果并入本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数据成果),县市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⑴将自治州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具体管理事务,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担支出责任。将法律授权自治州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承担支出责任。⑵将县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具体管理事务;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发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与发布,城镇土地等别监测,城镇土地定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更新、发布等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将法律授权县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城镇标定地价制订与公示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㈢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⑴将自治州组织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承担支出责任。⑵将县市组织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⑶将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审批权限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自治州落实的任务,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与监督实施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承担支出责任。⑷将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审批权限需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市落实的任务,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与监督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⑴将自治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州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承担支出责任。⑵将县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市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市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自治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㈣ 生态保护修复
1.将对维护自治州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承担支出责任。
2.将对自治州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与修复(主要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等)确定为自治州和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将对维护县市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㈤ 自然资源安全
1.将自治州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和储备监测监管,矿业权管理及委托自治州行使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承担支出责任。
2.将县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和储备监测监管,矿业权管理及委托县市行使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3.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及地图市场监管,涉密测绘成果跟踪检查,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州和县市财政事权,由自治州和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㈥ 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1.将全州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自治州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应急测绘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保障、隐患排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监管、已交付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维护等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质问题监管及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方地质灾害风险调查、监测预警及其它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州和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将县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县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应急测绘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保障、隐患排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监管、已交付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维护等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质问题监管及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方地质灾害风险调查、监测预警及其它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㈦ 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1.将自治州研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改革试点,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自治州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系统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承担支出责任。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自治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2.将县市研究制定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改革试点,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县市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系统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
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自治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自治州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年度预算安排,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对自然资源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㈡ 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自治州财政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自然资源事业给予支持。
㈢ 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要求,加强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并根据自然资源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和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