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9-12-16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12-16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9〕4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600-208

关于印发自治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9—2022年)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9〕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9—2022年)》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3日

(以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9—2022年)

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与治理修复规划(2018—2022年)》(新政办发〔2018〕89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㈠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有效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全面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㈡ 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污染预防与治理的关系,在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充分考虑自治州实际情况,坚持以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为核心,以污染地块和农用地为重点,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重点治理与修复项目,确保土壤环境安全,推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

——加强联动,合力推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投入力度。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与住建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共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对未污染土壤实施优先保护,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强化源头管理与风险管控,坚持源头严防,严格准入制度,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产污强度,严格控制新增污物排放。结合土壤详査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按用地类型、污染程度等提出分类分级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㈢ 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州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22年,全州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中趋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主要指标:2019年底,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地块污染风险初步筛査;到2020年底,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22年,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水平,全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㈠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1.完善工业污染地块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造成地块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依法确定变更后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深化已停产企业遗留污染地块的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制定修复目标和治理措施,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在产企业地块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在产企业地块污染防控措施和管理工作机制,将地块环境管理由“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控”延伸,减少污染地块增量。

2.建立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实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信息共享,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业用地转变为非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污染地块名录、治理与修复、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实行联动监管。

3.探索建立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全过程监管机制。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实施方案,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治,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各环节进行监管,探索建立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全过程监管机制。

㈡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详查,查明全州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综合评价农用地土壤污染环境风险。

以土壤环境重点行业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与冶炼、化工、制革、矿山、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为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提供基础数据。

㈢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点位布设要求,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到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全覆盖,确保全州重污染企业周边基本农田长期监测点位覆盖率不低于80%;到2022年底前,进一步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充分发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部门监测网络作用,进一步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全州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对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施定期监测评价,及时对重点、敏感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为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依据,为污染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提供支撑。

2.提升土壤环境监管水平。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土壤检测仪器配备,提高土壤环境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3.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土壤环境信息,建立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现分级分类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土壤环境数据作用。

㈣ 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风险管控

1.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工作机制。各县市要结合工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业用地改变性质情况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等,组织对已(拟)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已(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等进行排查,建立自治州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动态更新,及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列入名单的疑似污染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按要求将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2.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各县市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等工作,并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方案等文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主动公开报告主要内容。

3.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风险管控。各县市应组织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各县市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依法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用地程序。

㈤ 有序开展污染地块重点修复项目

1.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各县市要根据已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边调查、边应用、边风险管控的要求,重点围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严格管控、矿区土壤治理与修复、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以及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梳理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清单,从2019年起逐步建立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结合土壤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及时补充、更新项目库。在各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的基础上,建立自治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优先上报自治区项目库及国家项目库。

2.有序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重点工程。根据现有已掌握污染地块情况,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以及历史遗留工业企业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对已关闭矿山、生产矿山、在建矿山进行调查摸底,对发现问题的矿区及尾矿库进行生态治理与修复。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掌握修复工程进展情况,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㈥ 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全面有序推进全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全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将农用土壤按污染程度进行三个类别的划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类实施相应管控措施。

2.优先保护清洁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要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4.严格重度污染耕地管控。严格管控类耕地应依法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推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5.实施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等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特别是对重度污染耕地,积极开展耕地休耕轮作试点,加大对结构调整的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要求。

㈦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鼓励相关机构、企业等单位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鼓励开展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㈧ 加强污染源头防控

1.严格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定期更新,强化污染源监管执法。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加强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控力度。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防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风险。严防资源开发污染,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

2.加大农业污染防治。推行清洁种植,实施化肥减量和农药零增长行动,从源头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到2020年,全州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对比2013年要实现零增长。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完善农膜回收利用机制,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2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严格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施用农田。全面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建立并完善村庄保洁制度,减少生活污染。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

四、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协调推进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任务逐一分解,明确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共享数据信息。加强在土壤环境调查、土壤风险管控、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污染防治资金、修复技术研发、修复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合作机制。加强目标考核,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年度对各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2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㈡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激励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资金保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对重点区域给予倾斜。要用好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环境大数据等工作。各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或落实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㈢ 严格土壤环境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动态更新全州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全部纳入监督性环境监察范围,强化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日常执法,强化对矿石和尾矿库、涉重金属排放、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存放、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㈣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环境日、土壤日、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全社会对土壤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㈤ 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强化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上一条: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自治州本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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