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20-01-21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0-01-21

文号:博州政办发〔2020〕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603-716

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2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自治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自治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119号)精神,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推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㈡ 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探索城镇污水处理厂科学运营管理模式,推进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机制。二是因地制宜,系统推进。坚持问题导向,以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为重点,按照“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的要求,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和布局,促进节水减排;严格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开展河湖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的相关要求,禁止违法违规向河湖排污,确保设施布局及建设标准与区域、河湖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相协调。三是资源统筹,循环利用。强化再生水的开发利用,将再生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进行统筹配置,不断推进再生水的资源化和商品化,切实做到“蓄水是基础、节水是关键、调水是补充”,实现水资源的“优水优用、循环利用”。完善政策法规,理顺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㈢ 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城镇污水资源,进一步提高污染物削减效率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缓解自治州水资源短缺的现状,到2020年,全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艾比湖周边县市处理达标后的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基本形成城镇再生水价格机制、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区域水资源统筹配置机制和规范化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到2022年,全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博乐市达到35%以上);建立健全城镇再生水价格机制、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区域水资源统筹配置机制和规范化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到2025年,全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0%以上(博乐市达到40%以上)。

二、重点任务

㈠ 做好试点示范带动。博乐市作为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要按照优先发展工业用水大户,兼顾发展中小用户,再以景观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洗车、冲厕、荒漠生态林灌溉为补充,逐步扩大用户范围和利用量;博乐市作为全州污水再生利用试点市,于2020年1月底前编制污水再生利用工作方案,报自治州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备案。

㈡ 完善专项规划编制。2020年3月底前,各县市要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完成本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专项规划要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要明确污水再生利用目标以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并与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和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等相协调。各县市在编制(修编)水资源综合规划时,要将再生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等共同纳入本地水资源统一配置。

㈢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要按照专项规划确定污水再生利用目标以及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结合《自治区城镇污水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补短板储备项目库》等,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年度建设项目库,并按年度做好项目库动态更新工作。要加快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㈣ 统筹推进设施建设。各县市要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按时完成《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自治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治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中相关目标任务;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工艺标准等满足污水再生利用目标和用户水质要求;要在充分考虑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和安全性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再生水分质分压系统建设,确保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要统筹城市道路建设、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园林绿地建设、水系建设(改造)等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有序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要加强冬季再生水资源的存储利用,通过中水库等“冬储夏灌”储存设施,进一步提高城镇再生水利用水平;要强化建筑中水利用,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并积极推动其他新建建筑安装中水设施。

㈤ 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各县市要严格执行新建、改(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再生水水量水质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的,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将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审查和监督内容,确保工程措施落实到位;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㈥ 规范设施运营管理。各县市要加强对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储存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定期检测,防止管网泄漏、爆管、污染物入渗、水质恶化等情况发生。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设施运行的质量控制方案,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并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监测工作,确保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㈦ 建立健全再生水价格机制。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要求,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同期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不同使用功能的再生水价格,促进再生水价格覆盖生产成本。2020年底前,制定并出台再生水价格,基本形成再生水价格机制。

㈧ 严格水资源管理。水利部门要全面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再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20年起,具备再生水替换条件的城市杂用水要全部使用再生水,符合利用条件的工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以及林业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2年,城市杂用水要基本完成再生水替代工作。

三、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把污水再生利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强化责任,各尽其职,密切协作,切实增强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把污水再生利用工作落到实处。

发改部门要建立健全再生水价格机制,牵头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积极争取资金补助,并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内容,强化源头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城镇污水再生利用项目的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专项债券支持;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环评工作,明确水质标准和排放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总体目标纳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用地,明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住建部门要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并积极推进专项规划的实施,要加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建设环节的监管力度,强化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范化运营管理;水利部门要将再生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等共同纳入本地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按照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重要非常规水源利用内容,纳入缺水地区水资源规划,并统筹实施;林草部门要积极推进林业用水的再生水替代工作;工信、商务、科技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阿拉山口综保区、博乐边合区、各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水再生利用工作,提高工业企业污水再生利用水平。

㈡ 加大资金支持。各县市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推进污水再生利用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要积极争取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项目库,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㈢ 强化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将污水再生利用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并将年度污水再生利用率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行业监管。住建、水利、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各县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规范化运营管理的督导力度,定期公布出厂的再生水主要指标,确保再生水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中水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尾水排放去向的监管力度。

㈣ 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提高企业、群众对污水再生利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污水再生利用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企业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规范安全达标运行。

相关信息:【《关于加强自治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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