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20-03-16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0-03-16

文号:博州政办发〔2020〕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605-401

自治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博州政办发〔202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全力推进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影响、共渡难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的总体要求,用足用好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疫情造成的影响,千方百计纾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和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帮助把时间抢回来、把损失补回来,全面有效发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㈠ 扩大支持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在1.6亿元规模基础上扩大至2亿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放贷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按照5倍规模放大,为中小微企业提供10亿元贷款。(责任单位:州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㈡ 实施小额信贷支持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对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㈢减免企业贷款政府融资担保费用。简化融资性担保手续,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州、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诚实守信的中小微企业新增担保贷款,免除1年担保费用,分别由同级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州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㈣设立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在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中安排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3000万元,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因疫情影响,确实存在还贷困难,经企业承贷银行评估,同意续贷的,给予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应急资金,待银行续贷资金到位后归还应急资金专户。(责任单位:州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工信局、商务局,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㈤开展中小微企业“补贴贷”业务。按照《自治州中小微企业“补贴贷”实施方案》,自治州范围内享受补贴资金的中小微企业,自愿将获得的财政和项目补贴资金反担保质押给州担保公司,由州担保公司按3倍放大规模提供担保,银行机构为其提供贷款,用于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州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委、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㈥推出电e贷金融产品。供电企业针对注册资本金不超过5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出电e贷金融产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45个基点,资金可用于电费缴纳和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降低经营成本

㈦减免租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办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上半年租金。各县市免收园区企业上半年厂房租金。(责任单位:州国资委、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㈧减免服务费。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放,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免收产品质量检验费、监督抽查检验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检测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培训费。(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㈨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基础上,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州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稳定就业

㈩支持自主创业。大力支持本地初创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租金补贴4000元,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州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发放就业奖补。新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州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发放扶贫就业奖补。新招用本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州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提升营商服务水平

(十三)优化办事流程。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线上平台,推动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实现政务服务“掌上办”“指尖办”。不能提供线上服务的,要推行预约服务、帮办代办,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材料的要实行“容缺办理”,最大限度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州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包容审慎市场监管。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予吊销。对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坚持“非禁即入”,允许自主经营并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统筹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加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细落实。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商机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流程、办法,坚持“一线工作法”,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力度,评估政策效果,及时主动帮助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冲疫情影响,促进健康发展。

(十七)强化督查检查。自治州将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执行政策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履行职责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的,坚决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以上政策措施,是在落实国家、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自治州实际,本着积极有效的原则进行的补充和完善,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更为积极的帮扶措施。以上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无明确时限的,执行期暂定为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响应两个月后止。

2020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信息:【关于《自治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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