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8-08-30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08-30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7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21-836

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国有农牧场内部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权籍调查、争议调处等工作,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率达92%以上、登记发证率达90%以上;完成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调查成果入库、编制图件、汇总统计等工作。12月20日前,上报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成果及总结报告。

二、基本原则

㈠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

㈡ 因地制宜。各国有农牧场结合不动产测量,调查清楚国有农牧场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

㈢ 先易后难。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先完成无争议部分,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工作任务

㈠ 确定作业单位。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国有农牧场权籍调查、县级数据库建设和登记代理工作由相关县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作业单位,国有农牧场权属调查工作、全程质量控制及州级数据库建设作业单位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㈡ 开展权籍调查。充分利用第二次自治区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成果,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基础上,统筹考虑国有农牧场经济条件、改革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不动产测量,调查清楚国有农牧场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具备条件的国有农牧场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房地一体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㈢ 不动产登记发证。

1.基本程序。在权籍调查完成后,国有农牧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资料。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国有农牧场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2.分类办理。⑴对于国有农牧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⑵对于国有农牧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⑶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体办理登记手续。⑷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但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国有农牧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㈣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由县市政府牵头,国土、农业、畜牧部门及国有农牧场等多方参与的国有农牧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加大争议调处力度,采用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式,努力解决一批权属争议。全面掌握每件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台账。

1.对已有合法权属调查成果、已标绘或明确国有农牧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

2.对已生效的国有农牧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人员变动或国有农牧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

3.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国有农牧场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随意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㈤ 规范管理相关成果。各相关县市要及时整理完善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开展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并督促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更新。

四、检查验收

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严格执行作业单位自检、全程质量控制单位专检、县市检查和自治州验收“三检一验”制度。

㈠ 作业单位自检。作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对承担的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自检,包括作业组自检和作业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检查。在作业组自检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现场修改或重测,形成检查记录,自检无误后,编制自检报告。

㈡ 全程质量控制单位专检。由全程质量控制单位对国有农牧场权籍调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等内外业各阶段性成果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㈢ 县市检查。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进度,及时组织开展检查。同时,按照调查成果宗地数随机抽检,外业实际抽检比例视内业抽检情况确定,并形成检查报告。作业单位要按照检查意见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县市检查合格后,申请自治州验收。

㈣ 自治州验收。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依据县市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并根据验收办法进行质量评定。

五、保障措施

㈠ 组织保障。按照“地州整体控制、县市具体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原则,自治州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县市政府要牵头农业、畜牧、国土等部门做好辖区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督导检查调查成果,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汇总上报辖区内各国有农牧场各类调查成果。各国有农牧场要安排专人配合权属调查及调处权属争议和指界,对无法协调的权属争议,由相关县市政府牵头协调解决。

㈡ 技术保障。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要统一制定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等技术规定,以及相关实施方案和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要充分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筹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自治州将成立专家组和督导组,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各县市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

㈢ 经费保障。经科学测算,自治州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预算经费为2653万元(详见附件)。对预算经费,本着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节俭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合法使用,保证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经费支付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当项目进度满足工期计划,项目质量经检查达到要求,相关资料完整有效时,要按合同约定向作业单位支付价款(最终面积以实测确权土地面积为准,最终支付费用以实际确权面积支付)。

附件:1.自治州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

费预算表

2.自治州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分项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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