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18〕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健康博州建设,遏制结核病流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自治州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控制,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673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州结核病仍然持续多发,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2016年自治区流调显示,我州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为95.3/10万,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防治工作需要,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广大农牧民结核病防治知识欠缺,防范意识不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控中心、结核病定点医院、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实现及早发现、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州累计登记管理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600人左右,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明显遏制。
㈠ 全州报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3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95%以上。
㈡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0%以上,规范服药率达90%以上。“主动发现+营养早餐+集中服药”防治模式得到全面推广。
㈢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㈣ 定点医院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快速检测能力。有条件的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痰检或快速初筛诊断服务,承担患者初筛和治疗随访管理工作。
㈤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强化定点医院抗结核药品采购配送,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㈠ 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 健全结核病服务网络。为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博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精河县人民医院、温泉县人民医院确定为结核病定点医院,基本实现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市。州人民医院确定为耐多药诊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 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州县市疾控中心、定点医院和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做好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结核病感染率。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3. 推进防治结合。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控中心、结核病定点医院、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将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州、县市、乡镇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核心指标。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州、县市、乡镇场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州人民医院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乡镇场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并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各县市疾控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㈡ 多途径发现患者。
1. 加大就诊人群患者发现力度。州、县市、乡镇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当地定点医院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 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各县市疾控中心、定点医院和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相互配合,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肺结核疑似患者及可疑症状人员、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医疗防控措施。将肺结核筛查纳入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65岁以上老年人、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 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各县市定点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州人民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㈢ 规范诊疗行为。
1. 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县市定点医院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各县市定点医院要为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规范服药、健康管理等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院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 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隔离治疗。2018年州人民医院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2019年在各县市结核病定点医院推广,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 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州人民医院作为全州耐多药定点医院,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随访、督导管理。实现耐多药患者全程治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耐多药患者的转诊追踪、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密切接触人群筛查与健康教育工作。州人民医院要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隔离治疗点,对病情稳定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隔离治疗。对老年结核病、贫困结核病患者和耐多药患者提供随访复查的交通、营养补助,提高治愈率。
4. 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 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州卫健委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具体实施方案。
㈣ 做好患者及密切接触者人员健康管理服务。
各县市卫健委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和效果纳入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内容。各县市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要加强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全程无缝衔接。积极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做好患者督导管理、密切接触者人员筛查与健康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㈤ 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社保部门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结核病(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和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贫困结核病患者关怀和生活救助。
㈥ 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积极配合定点医院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人员追踪、督促服药等工作。
2. 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 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要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 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羁押人员健康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控中心,由州人民医院、博乐市中西医医院、精河县人民医院、温泉县人民医院继续完成治疗。
㈦ 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㈧ 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院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控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能力。
四、组织实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将结核病防治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本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㈡ 落实部门职责。州卫健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划并监督评估;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重要内容;完善全州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指导和扶持中医药、维医药、蒙医药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州文体广新局要配合州卫健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公益宣传。州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设施条件。州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防控措施,督导学校在疾控中心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州科技局负责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计划。州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会同州卫健委对所属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州民政局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州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州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积极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阿拉山口海关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州食药监局负责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州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州红十字会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㈢ 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
五、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要细化分解结核病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定期组织本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州卫健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县市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并报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