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18〕98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水权交易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水权交易体系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水权交易体系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州水权改革和水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博州政办发〔2017〕138号),建立健全水权交易体系,实现水资源使用权通过市场机制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依据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9年底前,设置公益水权交易机构,建立州县乡三级水权交易平台。到2020年底,以县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控制条件,完成县域内生活、生态、生产等行业水量分配和农业用水水权确权。研究制定水权转让资格审定、水权转让程序及审批、水市场监管制度等配套措施,建立县域水权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㈠ 总量控制,科学合理。严格落实自治州下达的县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坚持以水定地、以水定城、以水定发展,将可持续使用的水资源分配给用水单位和个人,合理确定确权对象的水量指标。
㈡ 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以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为基础,尊重历史,照顾现状,公平公正,综合考虑粮食安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处理好流域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水权与其他资源权属的关系,区分地表水、地下水等不同水源,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生态用水,统筹考虑生产用水和预留水量的原则,对不同取用水户进行分类确权。
㈢ 权责一致,强化监管。确权过程中,既要明确各类用水户的取用水额度,落实水权人对水资源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也要明确水权人的取用水用途以及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用途管制,确保水权确权公开公正,权利行使正确有效。农业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村队,有条件的将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到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灌溉系统前池。
㈣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由县市政府主导,统筹乡镇场,分步实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水权确权中的主导作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用水户、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单位的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共同推进水权交易体系建设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内容
㈠ 加快实施农业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对农业用水,要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署,在有条件的灌区,将用水指标分解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
1.调查研究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2月)。通过调查研究,确定确权范围,编制县市水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水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水权确权工作会议,对水资源使用权登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⑴ 现状供水用水调查。针对确权对象,以支斗渠、水库、机井为基础,调查灌区现状供水用水情况,包括农业人口、乡镇场、村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灌溉面积、渠道基本信息等,分析确权对象取用水量和存在的问题。
⑵ 确定确权水量。以各行业水量分配为基础,综合考虑灌溉面积、渠系水利用系数、灌溉定额等因素,对农业水量进行分解,确定各灌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用水主体的确权水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确权水量总和不得超过区域取水许可水量。
⑶ 审核公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确权水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实施阶段(2019年3月—2020年10月)。
⑴ 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快推进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重点加强地下水监测计量设施建设,提高取用水计量设施配备率和计量监测能力,为水权确权及后续监管提供支撑。
⑵ 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依据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认真开展用水计划申请和审核,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
⑶ 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按照“三条红线”分解方案,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水权确权后,权利人应按规定的用途取用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止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合理农业用水被挤占。
⑷ 明确权利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及其成员对确权水量拥有使用、收益、转让的权利,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遇特殊情形(干旱年份等),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取用水量予以调整。
⑸ 建立水权数据库。汇总完成县域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对水权变化调整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告,并纳入确权登记数据库。
3.评估验收阶段(2020年11月—12月)。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权确权工作自评估。在此基础上,申请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权确权成果进行评定。
㈡ 开展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水权转让资格审定、水权转让的程序及审批、水权转让的公告制度、水权转让的利益补偿机制及水市场监管制度等水权交易配套措施。
1.调查研究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7月)。通过问卷调查、代表点调研等方式,对不同水域、灌区、土壤状况、不同作物水权转让方式、二三产业发展前景、用水需求等进行调研。
2.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⑴ 制定水权转让管理办法。对水权转让的条件、审批程序、权益和责任转移以及对水权转让与其他市场行为关系的规定,包括不同类别水权的范围、转让条件和程序、内容、方式、期限、水权计量方法、水权交易规则和交易价格、审批部门等。
⑵ 规范水权转让合同文本。
⑶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水权转让协商制度。
⑷ 建立水权转让第三方利益补偿制度。明确水权转让对周边地区、其他用水户及环境等造成影响的评估、补偿办法。
⑸ 实行水权转让公告制度。明确公告的时间、水量水质、期限、公告方式、转让条件等内容。
㈢ 推进建立水市场。
1.设置公益水权交易机构。2019年底前,按照“统一标准、下放权限、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的原则,明确水权交易管理责任主体。组建州县乡三级公益性质水权交易管理中心,分别设在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场行政服务中心。
2.搭建水权交易网络平台。2019年底前,按照“一体建设、分级交易”方式,由州水权交易管理中心组建全州水权交易网络平台,为水权、水量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
3.加快计量监控设施安装。各县市要从水资源费中划拨专项资金,于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地下水资源计量监控设施安装,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地表水支斗渠以上计量监控设施安装。
4.积极培育水市场。在建立初始水权登记、水权交易制度及交易平台的基础上,结合调研情况,选择适当区域开展水权交易试点,促进水资源向二三产业转移。
四、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筹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水权改革和水市场建设,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水权确权和水权交易平台建设任务。
㈡ 强化监督管理。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水权交易制度,对辖区内水权、水量交易活动、交易费管理实施监督,确保规范交易、安全交易。
㈢ 做好审查评估。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交易合法性审查和后评估机制,对水量、水权交易环节合法性、交易定价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交易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交易平台服务进行评估,确保水权交易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