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21-04-07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04-07

文号:博州政办发〔2021〕13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1-00031

关于印发自治州2021—2023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2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2021—2023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2021—2023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自治州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养殖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选择确定2021—2023年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新财金〔2020〕55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内容

㈠承保畜种:奶牛、生猪(能繁母猪、育肥猪)。

㈡承保范围:州域内(不含第五师)各县市、乡镇场、村队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养殖户。

㈢投保条件:

1.购买奶牛保险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⑴ 奶牛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1年);

⑵ 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1周岁)7周岁以下(不含7周岁);

⑶ 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有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⑷ 奶牛饲养管理正常,营养良好;

⑸ 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2.购买生猪(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⑴ 能繁母猪可以规模养殖场(户)或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⑵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⑶ 养殖场所在地位于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保险责任

㈠奶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动物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投保个体死亡或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高传染性疫病遭强制扑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㈡生猪(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责任。动物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或发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传染病遭强制扑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动物疾病:奶牛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因发生布鲁氏菌病遭强制扑杀)、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能繁母猪为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布鲁氏菌病(因发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布鲁氏菌病遭强制扑杀)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坠崖、野兽伤害、毒草害等。

三、责任免除

下列三种原因造成奶牛、生猪(能繁母猪、育肥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承保机构

由博州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等4家承保机构承办自治州2021—2023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业务。

为有效形成竞争,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对2021—2023年承办博州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经办机构采取划分区域开展业务,具体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承办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达勒特镇、青得里镇、小营盘镇;精河县托托镇、大河沿子镇、八家户农场;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塔秀乡、昆得仑牧场、安格里格镇、呼和托哈种畜场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承办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托里镇和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承办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温泉县扎勒木特乡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承办精河县阿合其农场、茫丁乡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业务。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㈠奶牛保额为10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

㈡能繁母猪保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 育肥猪保额为800元/头,保险费率为6%。

六、保险费补贴比例

各级财政保险费补贴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自治州财政补贴5%、县市财政补贴10%,参保养殖主体承担5%。如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补贴标准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七、保险合同

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合同文本应征求自治州财政局、畜牧兽医局、司法局意见后,在自治区保监会统一报备。奶牛、生猪(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有效期限为1年,可常年投保。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户。

八、保险费征收方式

㈠ 养殖主体自行承担的保险保费由养殖主体自行缴付给保险经办机构或由所在乡镇场代为收缴后统一划转至保险经办机构专用账户。

㈡ 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中州、县市财政补贴部分按照2021—2023年实际参保情况计算出保险保费,按规定比例由州、县市财政部门于养殖户缴纳应付保险保费后,在每年12月底前,划转至保险经办机构专用账户。同时,州、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逐级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划转至保险经办机构专用账户。

九、承保程序及保险赔付

㈠ 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村为单位,及时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户姓名、参保畜种、参保数量、参保时间、保险金额、费率、缴纳保费等内容,便于日后理赔监督。乡镇场、县市要详细登记、汇总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相关信息,定期进行复核,建立规范档案,每年对各保险公司保险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保险机构专业力量配备、查勘、定损、理赔情况和农户满意度,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调减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承办区域,对有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保险机构,停止经办资格。

㈡ 承保期内,发生养殖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经办机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参保畜种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和理赔,并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理赔户姓名、理赔品种、理赔数量、理赔金额。在查勘定损过程中,发生《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规定的病害,县市畜牧兽医部门应要求养殖主体将动物尸体作无害化处理后,并向养殖户发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重要理赔要件,未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的保险理赔案件,保险机构不予赔付。

㈢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宣传引导力度,严格执行承保、查勘、理赔相关程序和规定,认真做好公示和监督工作。对实施养殖业政策性保险过程中违反程序,虚报、瞒报、套取保险保费的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㈣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划分区域经营业务,对擅自扩大经营区域的,自治州将停止该机构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经办资格。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州2018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牧发〔2018〕59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养殖业政策保险的补充通知》(博州牧发〔2020〕1号)、《关于印发自治州资助贫困户参加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博州牧发〔2020〕5号)等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全部废止  —————————————————————————————

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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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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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自治州2021-2023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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