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函〔2021〕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管作用,巩固公务用车专项整治成果,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公务用车安装智能终端设备(OBD终端设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自治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配备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二、安装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步骤
㈠安装OBD终端设备。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认真梳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及配备情况,填报《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安装智能OBD终端设备统计表》(附件)。州直各部门统一汇总后,(纸质版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刻录),于6月26日前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科(州直机关1号楼4007室);由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审核,经县市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6月26日前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㈡OBD终端设备安装调试、接入系统。按照州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价格与当地移动公司签定安装合同,OBD终端设备免费供应,免费安装,每辆公务用车每年需缴纳数据流量费由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移动公司将按照约定时间,安排人员上门安装OBD终端设备,并做好调试工作,确保OBD终端设备运行正常,信息数据正常接入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㈢ OBD终端设备安装安排。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同步开展公务用车智能终端设备的安装工作,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安装OBD终端设备是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公务用车专项整治成果,杜绝公务用车领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安装OBD终端设备,实现公务用车实时轨迹监督,为加强和规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有效降低运行成本。
㈡严格落实责任。州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本部门(系统)按照工作实施步骤,对照本单位编制数及车辆实有数,确保在编车辆实现应装尽装,安装汇总情况经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本县市按照实施步骤,对照本县市编制数及车辆实有数,确保在编车辆实现应装尽装,安装汇总情况由各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经县市分管县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㈢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严禁私自拆卸OBD设备终端,严禁脱离信息系统管理,规避系统监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州纪委监委适时开展调研督导工作,对未按规定安装OBD终端设备、擅自拆卸设备、故意屏蔽信息系统接入信号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其他事项
州、县市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因“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申请不安装OBD终端设备的,应当报请本级机要保密局出具意见,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可暂不安装OBD终端设备。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909—2318397
附件:《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安装智能终端设
备统计表》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安装智能
终端设备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21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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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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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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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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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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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用车编制数及实有数 |
公务用车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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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实有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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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OBD终端设备公务用车明细(若表格不够,可新附页) |
序号 |
品牌型号 |
车牌号 |
车辆类型 |
使用性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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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暂不安装OBD终端设备公务用车明细 |
序号 |
品牌型号 |
车牌号 |
车辆类型 |
使用性质 |
暂不安装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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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单位领导签字:
填表说明:1.品牌型号填写车辆中文名称,如:大众帕萨特、丰田普拉多等;
2.车辆类型填写: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
大型客车等;
3.使用性质填写:领导保障用车(厅级含副厅级)、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