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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9-11-24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11-24
文号:博州政办函〔2019〕10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57-017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函〔2019〕102号
温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温泉县博格达尔景区提质升级项目(水源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请示》(温政发〔2019〕34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温泉县博格达尔景区提质升级项目(水源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二、你县要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土地,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动态监管,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土地闲置。自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进行建设使用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2019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