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州环罚字〔2023〕2号)

2023年09月09日 19:03  州生态环境局

新疆疆之冠保温建材生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MA78TQPY3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祁俊生

身份证号码:13112819XXXXXX1234

地 址: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科技楼201室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 冲天熔化炉管道与风机管道接口处未密闭,造成大量烟气逸出;2.溶制楼上料口未关闭,造成大量烟气逸出;3.溶制楼顶部设置的蒸气排放口处有大量烟气逸出;4.布袋除尘设备两侧距地面2米左右高度处有两个约8×10cm的孔洞有大量烟气逸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前述行为。

2023年5月31日对新疆疆之冠保温建材生产有限公司经理石亮的询问笔录和2023年6月2日对新疆疆之冠保温建材生产有限公司厂长段景长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实施了前述行为。

2023年5月31和2023年6月2日提取的新疆疆之冠保温建材生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疆疆之冠保温建材生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疆疆之冠保温建材生产有限公司经理石亮和厂长段景长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明确无误。

2023年5月31日提取的《新疆疆之冠保温建材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关于新疆疆之冠保温建材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州环评函〔2020〕29号)的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新疆疆之冠保温建材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州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行政罚款372900元(大写:叁拾柒万贰仟玖佰元整)人民币。

2023年9月2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3年9月8日,经博州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公司处罚下浮30%,处行政罚款261030元(贰拾陆万壹仟零叁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顾里木图支行

户 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302453010400003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9日

审核人: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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