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地税局3月25日博广行风热线参播稿
郭晓东 博州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勇全 博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科长
崔秦虹 博州地方税务局税政法规科科长
赵 玉 博州地方税务局监察室副主任(联系协调)
联系电话:0909-2284013 18690936363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上午好!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春归大地。非常高兴能和我的同事们一起再次来到博广行风热线直播间,与听众朋友们见面,在此,我代表博州地税系统全体干部,祝愿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在过去的一年里,博州地税系统在自治区地税局、博州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州纳税人的共同努力下,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累计组织各项收入12.87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11.05亿元,占到全州一般预算收入的55.06%,实现了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为博州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2016年,博州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方面也是处处开花,一是顺利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重大税制改革任务;二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续推进,各级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建立了合作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三是大力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实现“服务一把尺子,征管一个标准”,通过地税门户网站、税企互动平台、税企微信群、国地税共建“博州税务零距离”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税收政策,为纳税人答疑解惑,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四是对地方各税实行科学管理,发挥信息管税的作用,在州党委、政府的主导下,大力推进行社会综合治税,在税源管理上取得明显成效。
今天我和我的同事在直播间和您一起聊聊有关地方税收和纳税服务的话题,解答您提出的地方税收问题,接受您的投诉、意见和建议,欢迎听众朋友们积极参与!
一、“营改增”后地税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
1.问: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需要到地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业务?
答:营改增后有两类业务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暂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的销售不动产业务,主要就是已经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或已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再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不在此列。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
2.问:增值税中所称不动产是指房屋吗?
答:增值税规定中,不动产包括房屋,但不限于房屋。具体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3.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答: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销售无形资产征税范围,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不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4.问: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5.问:对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有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原税收优惠政策还延续吗?
答:营改增后,对个人出售住房征收增值税,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为:
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其他内容
1.问:今年博州地税局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会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答: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自治区地税局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确定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继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效,博州地税局为切实提升服务质效,从以下方面做出实际举措:1.提高税收宣传培训的针对性。除了开展“税收宣传月”专项活动外,还积极通过博州税务零距离微信公众平台、博州地税网站和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力争对新办纳税人的培训面达到100%、对企业纳税人网报培训面达到50%以上;二是深化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基础上,正在试点开展国地税“一人一机双切换”,实现一个办税窗口国地税业务的通办,方便纳税人办税;三是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配套管理,对企业“三证合一”、个体“两证合一”改革后,进一步简化登记环节和资料报送,能不报送的、可以部门共享的坚决不让纳税人重复报送!四是推行同城通办业务,即同城纳税人或本州范围内可以在任何一个县市局办理登记业务(后期部分申报业务也可开展),便利纳税人办税;五是加大“互联网+纳税服务”的应用范围,继续拓宽“博州税务零距离”微信公众平台的在线宣传辅导、便民互动等功能,发布“微视频”、开展在线纳税人需求调查等工作。六是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对纳税人关心的税额核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按期在办税服务厅、博州地税网站进行公开,对经常业务的办税流程予以公开,方便纳税人办税同时积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2.问:经常有企业财务人员提起,说企业纳税情况被地税局进行了“风险推送”,要求自查补报少交税金,那么什么是“风险推送”,有什么意义呢?
答:您说的“风险推送”准确的说,应该是“税收风险管理”,它是税务征管现代化改革的具体要求也是重要的举措,具体就是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海量的申报数据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识别,确定纳税人在接受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风险疑点,通过内部数据模型和分析进行点对点的推送,提示纳税人在税款申报、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款缴纳、财务核算中存在的少交、未交或不符合税务管理规定的风险点,通知纳税人结合风险疑点及时自行查补更正,避免纳税人因政策掌握不到位、疏忽等原因造成少交税款、未按照规定核算等风险,避免严厉的税务行政处罚,实质上是一种纳税服务和税务提醒的手段,自2013年起,博州地税局经过风险推送的纳税人已近千户次,查补税款入库税金近亿元,成效明显,实现了征纳双方的互利共赢。
3.问:“二手房交易”税收申报缴纳需要哪些资料?在哪里申报?
答:“营改增”后,为确保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的衔接落实,地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统一代征“二手房交易”环节增值税,同时受理契税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缴纳业务。办理“二手房交易”申报过程中,需要您提供房产土地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产权人婚姻状况证明、“首套房认定证明”(房产部门出具)及交易协议或合同等原始单据和复印件,以便做好税款征收和税收优惠认定,为您及时申报相关税款。
4.问: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哪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后,如何缴纳附加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问:一般纳税人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主持人:在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请您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
答: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收政策
主持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哪些政策?请您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
答: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