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第十八项)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畜禽粪污随意倾倒现象普遍。博乐市小营盘镇新众和养殖合作社东北侧约300米处历史矿坑中,有大量畜禽粪污及清粪废水,形成面积约1.8万平方米的污染区域,周围蝇虫飞舞,现场恶臭明显;精河县华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粪污收集池渗漏,粪污水溢流周边外环境;温泉县塔秀乡养殖园区活畜交易市场北侧堆存约0.5万立方米粪污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裸地上。
二、整改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三、整改目标
通过强化畜禽粪污排放监管,规范畜禽粪污处置方式,推进畜禽养殖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四、整改措施
㈠针对博乐市小营盘镇新众和养殖合作社东北侧约300米处历史矿坑随意倾倒粪污问题,博乐市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及时清理历史矿坑粪污,采取粪污治理相关措施,实施资源化利用(粪污还田),同时对历史矿坑进行修复。
㈡针对精河县华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粪污收集池渗漏,粪污水溢流周边外环境问题,督促指导精河县责成养殖企业完善收集池,督促落实粪污收集防渗漏措施,对粪污水溢流周边外环境问题及时清理,做到立查立改。
㈢针对温泉县塔秀乡养殖园区活畜交易市场北侧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裸地上堆存约0.5万立方米粪污问题,温泉县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组织清理粪污,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进行处理,对清理现场进行规范化处置,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㈣各县(市)制定方案,分步实施,积极争取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改造提升,配套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提高粪污无害化处理水平。㈤各县(市)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对辖区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场户)粪污不规范处置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五、完成情况
㈠博乐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小营盘镇哈热根特托哈村村委会与本地种植大户签订粪污清运合同,共清理2500余立方粪污,并监督清运方将粪污还田利用;小营盘镇协调2台推土机(挖掘机)、5辆清运车对历史矿坑内粪污进行清理,已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整改,周边环境显著改善;博乐市全面开展宣传指导工作,通过集中培训、村队大喇叭广播、微信群组推送、走访入户等方式开展宣传,截至目前共开展集中培训3场次,宣传覆盖养殖户105人次,有效提升养殖户环保意识与责任意识。
㈡精河县对华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规模养殖场开展集中培训、宣传,培训内容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粪污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要点、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等;督促指导精河县华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黑膜厌氧地膜防渗漏措施完善收集池,对粪污水溢流周边外环境及时清理;对辖区内25家规模养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看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是否规范、运行是否正常、防渗措施是否到位、粪污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共排查问题2个,已立查立改。目前未发现粪污暂存池周边清理不及时,粪污水溢流周边外环境现象。
㈢温泉县农业农村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措施,分解任务,责任到人;依托新疆温泉禾木农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加工厂),签订粪污购销协议,并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进行处理,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塔秀乡养殖园区活畜交易市场北侧堆存约0.5万立方米粪污规范化处置;通过走访入户的方式,对辖区31个规模化养殖场进行全覆盖式宣传,提高养殖主体环保意识。四是联合林业等部门每半年对辖区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场、户)进行一轮检查指导工作,截至目前,开展检查指导24次,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1份,确保问题不反弹。
㈣争取并实施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效。博乐市项目已于2024年完成建设,累计建设20个堆粪场、156945立方米粪污储存(发酵)池,购置各类设备92台(套),项目已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精河县项目覆盖全县9家养殖场和15个牧业村,新建粪污处理中心2个、16个堆粪场、8个黑膜厌氧池,购置粪污处理设备车辆87台。温泉县已争取到项目资金60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已到位2800万元,目前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通过项目实施,三个县市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显著提升,粪污无害化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将有效减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推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㈤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均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对规模养殖场不定期开展全面检查,通过常态化、规范化巡查,确保养殖场严格落实畜禽粪污处理主体责任,不发生粪污随意倾倒行为。加强对养殖主体的环保宣传与教育,提升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合理规划粪污处理设施,确保处理能力与养殖规模相匹配。截至目前共开展针对养殖业生态环保执法检查8场次,发现问题2个,已立查立改。
经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一致认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具备销号备案条件。
公示时间:2025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09-2233821(博乐市)
0909-5332402(精河县)
0909-7661177(温泉县)
邮箱:604608634@qq.com(博乐市)
542752768@qq.com(精河县)
1498022620@qq.com(温泉县)
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09-7699963(0909-2318351)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