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州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政务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提升自治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22〕84号)等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两级政务服务分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未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由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实施双重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的场所。
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政务服务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指行政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四条政务服务事项确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应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由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实施双重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已设立的分中心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规范运行。
第五条分中心应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受理窗口,实现“多点可办”。
业务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围绕“一门、一窗、一次、一网”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整合条件,逐步缩小未进驻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减少分中心数量。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按照自治区“一网通办”统一部署,分中心的业务系统应当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办件管理系统接入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分中心建设、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为分中心正常服务运行提供保障,会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加强管理考核。
㈠制定与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运行规范及有关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负责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认领、发布、维护和标准化管理。
㈢推动分中心业务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时开放共享办件申请、办理、监督、评价等全要素、全过程信息,实现“一网通办”。
㈣推动分中心在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等方面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形成特色亮点、创新举措。
㈤会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共同商定涉及分中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㈥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分中心负责人变更应按规定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报备。
㈦重视分中心建设,在人员配备、平台建设、经费预算等方面做好需求保障和支持,不断完善分中心建设。
第八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分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分中心服务运行的监督考核。
㈠指导分中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推进分中心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㈡指导分中心业务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办事预约、业务办理、服务评价等各项信息纳入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
㈢建立考核制度,完善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激励机制,制定考核通报办法和奖惩措施,考核结果纳入对所属业务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绩效考核。
㈣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常态化督导落实工作机制,围绕工作职责、纪律要求、服务态度、工作成效等方面,对分中心服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指导分中心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全流程政务服务评价闭环机制。
㈤推进智慧监管,充分发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分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的可视化、信息化、数字化的全方位实时监管,促进行政审批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㈥强化统筹协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加强横向协作协同和纵向压力传导,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政务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工作机制。
㈦深化协同联动,强化“一盘棋”意识,指导政务服务中心与分中心、分中心与分中心联合协同发展,共同促进各项“放管服”改革举措的实施。
第九条分中心具体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受理、办理和服务运行管理等工作,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考核。
㈠强化双重管理,坚持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双重管理下开展工作,加强分中心全面建设。
㈡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对下级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业务条线政务服务工作,确保上下标准统一、步调一致。
㈢加强沟通对接,积极参加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按要求报送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事务,为推动政务服务一体化管理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第三章 分中心建设
第十条分中心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有关要求,全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通过实施一体化管理,开展一体化服务,树立窗口服务整体形象,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各族群众对政务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㈠坚持党建引领。将分中心建设与争创“五个好”标准化规范化党支部、建设“四个合格”党员队伍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深化“四个走在前列”示范引领行动,常态化开展“三学三亮三比”争当先锋行动,定期开展“红旗窗口”“服务之星”“党员示范岗”等服务标杆评选活动,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
㈡统一名称标识。凡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分中心,统一悬挂“xx政务服务中心xx分中心”牌子。
㈢统一服务规范。参照执行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范,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AB岗零缺位等通用服务规范制度。
㈣合理设置功能区域。按照功能相对集中、方便服务原则,合理设置咨询引导、窗口服务、自助服务、政务公开、休息等候等功能区,因地制宜提供可满足办事需求的服务设施。服务场地面积受限的,功能区可合并设置。
㈤规范窗口设置。逐步整合本部门单设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办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变“跑多窗办”为“一窗办多事”。设置“跨省通办”“疆内通办”“州内通办”“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和兜底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根据自治区“三级二十二同”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统一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获取信息,并实行线上线下同源管理、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确保同一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㈦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统筹网上办事入口,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系统,实现网上办事统一入口、统一办件编码、统一出口,全过程监督。
㈧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按照“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服务宗旨,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举措,全面推行“集成办”“免证办”“容缺办”“一件事一次办”,积极推行预约办、延时办、帮办代办等服务,充分利用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为市场主体和各族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㈨加强窗口队伍建设。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服装、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亮牌上岗,推行微笑服务、标准化服务,提升窗口对外服务形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窗口服务,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增强窗口队伍稳定性。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㈩实行“好差评”制度。建立“好差评”发现、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强化“差评”核实整改和“好评”示范引领,促进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提升。鼓励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走流程、找问题、优服务”一线体验活动,通过亲身体验、陪同办理、整改提升、跟踪问效,不断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助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州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