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21-02-09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02-09

文号:博州政办发〔2021〕5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1-00016

关于印发教育领域自治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2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教育领域自治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自治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下,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税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要求,积极推进自治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㈡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在自治区与各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细化具体事项,按照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各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性、主动性,保障政策落实。

2.坚持科学规范。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科学划分各县市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自治州和各县市共同承担的,由自治州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

3.坚持突出重点。按照坚持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

4.坚持分类施策。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教育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特点,将自治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㈠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自治区与自治州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明确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各级分担比例,中央和自治区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其他经常性事项和专项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州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生公用经费水平。所需经费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和自治州按3:7比例分担,自治州承担部分按现阶段学校隶属关系,州直学校由州本级承担,县市学校由各县市承担。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和自治区按5:5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和自治州按7:3比例分担,自治州承担部分按现阶段学校隶属关系,州直学校由州本级承担,县市学校由各县市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城市学校有关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自治区根据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情况,给予综合奖补。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自治区承担温泉县和内初班办班学校补助资金。其他学校按隶属关系由自治州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给予生均定额补助。

5.其他经常性事项。

⑴免费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自治州按9:1比例分担,自治州承担部分按现阶段学校隶属关系,州直学校由州本级承担,县市学校由各县市承担。

⑵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中央给予工资性补助,自治区财政安排绩效工资,其余部分按现阶段学校隶属关系,州直学校由州本级承担,县市学校由各县市承担。

⑶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班主任津贴补助。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补助70%,自治州统筹安排30%。自治州承担部分按现阶段学校隶属关系,州直学校由州本级承担,县市学校由各县市承担。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工作的事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计划,由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共同承担,依据项目规划实施。教师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州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自治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自治州各级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㈡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为中央、自治区与自治州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分别落实幼儿园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得到资助,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2.中等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国家资助。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奖学金、助学金、免学费补助、免教材费、免住宿费补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

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和自治州按8:2比例分担,自治州承担部分按现阶段学校隶属关系,州直学校由州本级全额承担,县市学校由各县市承担。

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技校教育)免教材经费由中央承担,免住宿费由自治区承担。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以外其他边境县、贫困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技校教育)免住宿费和教材费均由自治区承担。

3.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助学金、免学费、免教材费、免住宿费补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和自治州按7:3比例分担,自治州承担部分按现阶段学校隶属关系,州直学校由州本级承担,县市学校由各县市承担。

4.高等院校学生资助。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补助标准。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生补助等资助项目,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自治区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资助项目,划分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执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承担。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和自治州按8:2比例分担,自治州承担部门按现阶段学校隶属关系,州直学校由州本级承担,县市学校由各县市承担。

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其中: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高校就读及考入地方高校但跨省就读的,由中央承担;考入自治区高校的,由自治区承担。风险补偿金补助,考入中央高校就读及考入地方高校但跨省就读的,由中央承担;考入自治区高校就读的,由中央和自治区按5:5分担。

㈢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投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承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隶属关系等由中央、自治区与自治州分别承担,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地给予支持。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对个别事项,自治州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和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报备程序后执行。各县市在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的当地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且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州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等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自治州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州事权或自治州与各县市共同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㈡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教育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教育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考核。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㈢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相互衔接,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推动深化教育经费体制机制改革,因地制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㈣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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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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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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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教育领域自治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博州政办发〔2021〕5号 关于印发教育领域自治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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